能源法打磨待时日
日期:2023-05-05 02:26:03 | 人气: 228
走完规定程序之后,《能源法》*悲观的实施时间也要到2009年。这部能源领域的基本大法,依然面对着来自国内外的诸多争议。
业界千呼万唤、期待已久的《能源法》必将"定胎成形"。10月25日,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能源法》草拟*组组长徐锭明透漏,《能源法》月稿修改完,已印发200份开往各地印发。对这部法律,人们期望得觉得太久了。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能源法》的草拟曾两次动议,但都无疾而终。直到2005年,温家宝总理就草拟工作特地作出请示,《能源法》草拟才月驶过"快车道"。
此后,《能源法》草稿前后经历大大小小几十次改动,争辩仍然很多。据理解,在今年年初国家能源办举行的新春联欢会上,直接参与草拟的部分*一起朗读了毛主席的《七律长征》,以此效忠已完成此项工作的决意和勇气。近日,记者对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法》草拟*组副组长叶荣泗先生展开了采访,就大家关心的《能源法》涉及问题做出答案。工作进度记者:叶会长您好!《能源法》目前是不是早已基本定型?叶荣泗:根据我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的制订权在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国务院有制订行政法规和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法律案的权利。
《能源法》的法律工作,目前还处在国务院系统的草拟阶段。自2006年初开始,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从*开始的重点问题研究到构成工作稿大纲,到工作稿的一稿、二稿、三稿、四稿,然后是讨论稿,现在构成的是印发稿。这个印发稿是比较原始的,有15章132条,在十几天之前早已零担各个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去印发了。
记者:这次印发的主要对象是谁呢?叶荣泗:印发的对象主要是这样四类:一是各个省、市、自治区政府。二是中央的有关单位,尤其是《能源法》起草组的15个部、委、筹办,还包括国务院系统的十二个、全国人大的两个、再行再加中央编委办公室。三是各个全国性的能源行业协会。
四是大能源企业集团,像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等。记者:下一步还不会向哪些人印发?叶荣泗:民营企业也很关心这部法律。民企怎么进去?民营资本怎么转入市场?门槛怎么样?合法权益能无法受到维护?回应,国家能源办打算开会一个座谈会,专门向民营企业印发。
下一步还要进一个面向全国人大代表的印发不会,邀了部分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和能源行业的人大代表参与。除此之外,有可能还不会请求国际*来提意见。
今年4月27日,在钓鱼台国宾馆进了一个《能源法》国际研讨会,但是那个时候只是有了一个框架,法律文本的稿子没出来,与会的国外*也不能讲解讲解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南非等等国家和地区的作法。现在有了成型的草稿,早已有国际的组织的*回应要明确提出他们的月意见。
这是好事啊!据我所知,国家能源办在联合做到这个事的时候,也期望能广开言路,讲出方方面面的有所不同意见。记者:不会会向全社会发布,向普通社会公众印发呢?叶荣泗:不会的,这是恐怕的事情。记者:明确是什么时候呢?有消息说道是在11月底,是这样的吗?叶荣泗:这个很差说道,不能说道是目前正在做到打算。这里面有些"讲究"。
因为把全文发布过来,这是一个大的动作,内部要回头一定的程序。从我作为一个*来看,向社会印发对办好我们这部法律的草拟是很有益处的,合乎民主法律、科学法律的精神,也会违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我推倒实在,不一定非要等到人大法律的时候再行向公众印发。
实施时间记者:按照目前的工程进度,是不是在年内就未来将会递交国务院审查会?叶荣泗:按照原订计划,是要在今年年底前构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查会。这个印发稿发送到过来之后,尤其是向社会发布之后,认同不会有很多意见。
把这些有所不同的意见搜集、对系统回去,怎么也要个把月时间,差不多就到了12月,再行参考这些意见做到改动,时间就十分严峻了。记者:那么,据您估算,《能源法》大约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沦为月法律?叶荣泗:从能源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来看,从国家要完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制订《能源法》都是很适当、很严峻的。早在30多年前,小平同志就谈能源问题是中国经济产业发展的"瓶颈",要做四个现代化,能源方面搞不好就不会耽搁。
我国的能源面对的挑战十分大,石油在确保中国能源安全上又占据尤其最重要的方位,如果在法律上没基本的制度来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将是一个相当大缺失。现在的《能源法》印发稿还有许多严重不足的地方。
这不是改动法,而是脱胎法,如果三五年需要出来就算较为慢了。有些大的问题必需把它规定好,虽然不有可能十全十美,但最少要需要反映科学发展观,遵循规律,符合国情,有所创意,可可供操作者,限于管用。所以不有可能过于更容易。
党的十七大刚摆摊,明年初就要展开政府重选,我预计,一些政府机构将不会发生变化。这就经常出现了下一届政府不会将《能源法》放到什么方位的问题。我坚信明年重选后的政府也不会非常重视此事,即使这样,明年一年的时间也很紧绷。
再行日报送往全国人大,如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一般也要经过三读书程序,每读书之间最少要三个月。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推崇、及时列为法律计划的情况下,*慢也不能到后年。
许多人还包括我们参予法律的人都期望2008年就能出来,但实际情况是2009年能出来就很不俗了。侧重糅合记者:有消息说道,我国《能源法》的草拟不受美国《能源法政策法-2005》影响相当大,是这样的吗?叶荣泗:美国的2005年能源政策法实施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能源法》的研究、草拟起了推展起到。美国的综合性能源政策法自1992年施行以后,仍然没修改和施行新的,直到2005年,才出来这么一个1720多页420多条的能源政策法。
施行时正值我们在研究"中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课题,就及时把它的主要内容不作了一些翻译成和整理,然后又开会了一个高层研讨会,融合中国能源法律的实际,展开较为分析,找到我们的严重不足,并以中国能源法研究会的名义向有关政府部门明确提出了尽早草拟我国综合性能源法的建议。从政府决策层面来讲,也与美国能源政策法实施的影响有一定的联系。
当时温家宝总理是看见了一份有关美国能源法的报告后作出请示的,拒绝立刻研究草拟能源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留意糅合还包括美国能源政策法在内的国际能源法律经验。
比如在法律理念、谋篇布局方面,又比如在清洁能源发展,能源安全确保,科技进步,应付气候变化等等内容方面。但美国的能源法律体系归属于英美法系由,美国的国体、政体和法律体制与我国有诸多有所不同,有很多东西我们是只可糅合,无法剽窃。
记者:《美国能源政策法-2005》非常重视可操作性。我国许多法律规定才是过分原则,可操作性缺乏。
能源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否有所突破?叶荣泗:《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定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和一些根本性问题的规范,我们不有可能做美国能源政策法那样粗。从中国的法律体系来讲,法律中实质的东西较为多,操作性比较较好。操作者主要靠行政法规和规章,甚至靠一些政府"红头"文件来设施,来确保法律的实行。
长期以来,我国过分器重对能源的政策调整,过多依赖政策性"红头"文件来规范,这种状况应该加以转变,实质上在一些新的修改的法律中早已有了转变。在这方面,《能源法》也力图有所突破和创意,目前的印发稿在可操作性上也下了非常的功夫。
不过有些问题争议较为大,做到一起也较为无以。我仍然主张在《能源法》中要有几个闸口性的分析指标,比如能耗减少、清洁能源比重、农村电气化水平、能源储备天数等。大家都说道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清洁能源比重较低,就想规定清洁能源的比重到本法实行后的多少年内不高于多少,至于涉及部门如何调控,法律不应该规定那么粗。
如果*后没达到目标,就应该向全国人大解释理由,对很根本性的问题应该实施问责。但实质上很难写进去。法律协商记者:在能源领域,目前早已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
《能源法》和它们是什么关系?如果再次发生对立,如何协商?叶荣泗:这牵涉到《能源法》的定位问题。按照《立法法》的拒绝,它们是无法对立的。我国的《能源法》是在你所点到的几部能源单行法律和有关资源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基础上根据现实必须要求草拟的。
目前,各方面临《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有共识的。从某种程度上说道,《能源法》是调整我国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诸多法律关系的"龙头法"和"小宪法"。《能源法》和单行法各有各的地位和功能。牵涉到能源领域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牵涉到能源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规则,以及单行法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该由《能源法》来调整,其他专门性的问题由单行法律去解决问题。
单行法的制订和改动应该遵循《能源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定,如果经常出现一些冲突,《能源法》应该作为一个基础性的依据。我们的思路是要"全面涵括,突出重点,侧重协商"。所谓"全面涵括",就是涵括我国能源领域的不道德与活动,还包括能源开发与加工切换、运输供应、贸易消费、利用节约等诸多环节,也还包括发展与改革、国际合作、确保措施等诸多方面。
但是,我们不是做能源法典,无法面面俱到,包罗万象,《能源法》无法把单行法都给替换了。要引人注目解决问题能源领域的重点问题,解决问题那些单行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解决问题事关能源安全、效率、环保方面的综合性、战略性、制度性大问题,所以我们叫"突出重点"。第三点是"侧重协商"。协商首先是与单行法律的协商,主要靠一些综合性制度、靠统一管理、靠全流程的规范和规定法定关系来协商,反映《能源法》的统率起到。
比如说与《节约能源法》的关系,《能源法》就是指能源的节约利用的角度来设计的,节约能源提效也是能源管理的最重要内容,《能源法》不有可能不牵涉到到节约能源的问题,但又无法非常简单反复《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节约能源的问题重点要靠《节约能源法》及法规、规章去解决问题。为此,在《能源法》中,除了规定"节约能源优先"的总原则和在能源开发与加工切换、供应服务等环节中反映节约能源提效的规定之外,专设了"能源节约"一章来规定优化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节约能源,还有技术变革的节约能源,管理节约能源、节约能源重点领域等等。记者:除了能源法体系内的这些法律外,还有一些体系外部的法律,比如《矿产资源法》、《反垄断法》等等,《能源法》跟它们又是如何协商的呢?叶荣泗:这是个牵涉到《能源法》与涉及法律的协商问题。
我们辨了理,牵涉到的涉及法律主要的就有30多部。跟它们的协商,我们明确提出了一个原则叫"不冲突、不替代、基本不反复"。
比如说是能源基础设施维护,《刑法》及其他涉及法中有所规定,这次印发稿里又做到了规定,但是不是非常简单的反复,在阐释上有有所不同。又比如讲能源不有可能不讲资源,讲能源不有可能不讲环境,因为环境的问题*终也是个能源问题。我国可可供研发的能源资源*受限,在实际开发利用中不存在研发无序、资源利用率较低,好多地方、企业在圈水、圈矿、圈资源,谁偷走就是谁的,国家所有权益萎缩或受到侵犯的情形屡屡有再次发生,而现有法律不存在一定的缺失,《能源法》力图根据《宪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的涉及规定,在能源资源所有权及其构建方式上展开适当的制度创意。
焦点问题记者:据我理解,《能源法》将引进多元产权,作出这一设计的目的是什么?叶荣泗:是这样的。设计这样一条,一个是要反映市场的基础性起到。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在能源领域构建市场配备资源的基础性起到。在总则中,我们就规定了"市场的基础性起到"这样一条法律原则。
要确保这个原则的构建,首先是产权要明晰。产权制度要做多元化,无法几乎是国有。
现在煤炭和电力产权是中央、地方、外资、民营都有。石油石化这一行业,市场销售基本上是放松了,在炼化这一块基本还是没外资、民营的。
规定能源投资产权多元化,就为多元主体转入参予公平竞争获取了条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经济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性的最重要领域的控制力,又规定了能源大自然独占环节实施国有资本有限公司的产权制度,关系国家安全性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施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有限公司的产权制度。国家控股也无法是就越做越大,*后盖住一家独占。必需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能源法》就要制订一些规则,还包括兼并重组的申报制度等,来规范企业的不道德,确保公平竞争。记者:多年来,中国能源行业长年正处于发改委、商务部、电监会等部门多头监管的状态,而名义上分管能源工作的能源局仅有是一个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司局级单位。
因此,社会上对正式成立一个统一的能源监管机构的呼声仍然很高。在《能源法》月稿中,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叶荣泗:是的,目前我们的能源管理主体较为集中,各部门不协商、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影响到能源管理的效率。企业、政府都有好多的意见。
对能源管理的问题,《能源法》中有适当的制度规定,国家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理,责权完全一致"的原则来强化和规范能源管理。从主体上来讲,要有一个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全国的能源管理,其他涉及的部门协同管理。
要彰显能源主管部门适当的职权,要有手段去管理。现在只是说道要有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还不确切究竟是正式成立新的能源管理部门还是由现在的那个部门来主管,我想待政府重选之后就确切了。
要把政策的制订和市场的监管必要地分离,*后构成的是有政府的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独立国家的监管机构,还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公众参予能源根本性决策的大管理格局。有权力必需有责任,有权利必需要有义务。要强化对执法权的监督,原本我们设想创建若干根本性问题的报告制度,现在主要反映在人大监督和行政层级监督的有关条款中。
《能源法》建构了一套全面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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